德阳城市轨道交通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德阳城市轨道交通职业学院(简称“beat365正版唯一官方网站”)于2018年3月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教育部备案,由四川省教育厅管理的民办非营利专科层次的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学校坚持“知识奠基、技能立业、工匠精神、奉献社会”的办学理念,恪守“敬业、专业、精业、卓越”的校训,弘扬“严谨务实,严格要求”的教风,树立“勤奋善学,勤思善做”的校风,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办学思路,以服务国家轨道交通和地方经济产业为使命、努力建设成为一所优势突出、特色鲜明、国内一流的技术技能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总则)为依法规范德阳城市轨道交通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的办学活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名称)学校的名称是:德阳城市轨道交通职业学院;简称是:beat365正版唯一官方网站;英文名称是:Deyang College of Urban Rail Transit。
第三条(学校住所、办学地址)学校的法人住所是:四川省德阳什邡市北京大道京什西路南段196号;学校的办学地址是:四川省德阳什邡市北京大道京什西路南段196号。
第四条(学校性质)学校是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是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主要从事教育活动的社会服务机构,办学属性为非营利性,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五条(办学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管理机关)学校的审批机关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四川省教育厅,登记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学校接受审批机关、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
第七条(举办者名称)学校的举办者是:什邡同冠教育管理有限公司。
第八条(开办资金)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100万元。捐赠者:什邡同冠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100万元。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抽回出资,对出资的财产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要求回报。
第九条(举办者权利)
学校举办者权利包括:
(一)了解学校的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在发起成立学校时,依法制定学校章程草案,负责推选学校首届理事会的组成人员;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要求进入或派代表进入理事会,并依据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四)有权查阅学校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举办者义务)
学校举办者义务包括: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校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保证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三)依法保障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或者私分学校财产,不得直接或间接取得办学收益;
(四)依法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自主管理、科学发展。
第十一条(规模、层次、类型)学校在校生规模为25000人,办学层次为专科层次的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科学研究,办学形式为全日制寄宿式,招生对象为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水平的学生。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本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德阳城市轨道交通职业学院委员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十三条(党组织定位)中国共产党德阳城市轨道交通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发挥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履行监督责任、提高办学质量、把握办学方向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四条(党组织职权)保证学校政治方向,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引导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校工作各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支持学校理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铸魂育人,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参与学校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五条(党组织书记的产生)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
第十六条(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七条(党组织机构设置)健全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监察、教师工作、学生工作、保卫工作等部门,明确工作职能和工作机制。按有关规定,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班主任、辅导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等思想政治工作专门力量。
第十八条(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的内容)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的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重大事项,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委同意。强化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
第十九条(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的方式)建立健全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党员代表大会制度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二十条(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发展大学生和青年教职员工入党。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提高发展党员质量。注意培养和吸收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出资人入党;从严教育管理党员,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严格守纪律讲规矩。帮助教职工党员提高素质,解决思想困惑和实际困难。
第二十一条(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严把党员发展质量关,加强对民办学校师生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加大在优秀青年教师和高校学生中发展党员力度。重视培养和吸收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出资人入党,健全并落实把教学科研管理骨干培养成党员、把优秀党员教师培养成教学科研管理骨干的“双培养”机制。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三会一课”制度;从严教育管理党员,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章党规等,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觉悟、严格守纪律讲规矩。帮助教职工党员提高素质,解决思想困惑和实际困难;引导党员充分发挥在教书育人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十二条(纪律检查监督)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党内纪律检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工作保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四条(群众团体)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代表大会等多种组织,依法保障其活动条件、积极支持其工作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开展民主监督,保障教职工与学生的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学校章程、联席会议协商处理事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他学校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校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聘用聘任制实施方案、绩效工作改革方案、考核与奖惩办法、生活福利制度、集体合同草案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以及其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三)选举民主管理专门小组成员,选举、罢免和评议理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
(四)民主评议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共青团代表大会主要职责:
(一)听取和表决共青团德阳城市轨道交通职业学院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德阳城市轨道交通职业学院共青团工作任务和有关重要事项;
(三)选举共青团德阳城市轨道交通职业学院委员会委员;
(四)选举出席全省团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五条(决策机构的形式与构成)学校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成员有13人组成,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党组织负责人等组成。
理事会中的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提名,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不得安排学校领导班子中的行政领导代替决策机构中的教职工代表),党组织代表由学校党组织推荐。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时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开展换届工作。理事会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及成员的任职条件)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理事会成员选举产生。
理事长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第二十七条(决策机构成员)理事会成员应品行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成员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决策机构职权)
理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决策机构负责人职权)
理事长依法履行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决策机构会议召开)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需有二分之一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联名提议时。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理事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一条(决策机构会议的通知)
召开理事会,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监事。理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对会议讨论事项的意见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理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一般事项应经理事会全体成员的1/2以上同意方可做出。
下列事项属学校重大事项,应经理事会全体成员的2/3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当理事个人利益与理事会决议事项关联时,不得参与该事项决策。
第三十三条(决策机构决议)理事会会议应形成书面决议,由与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
实行理事会会议材料存档制度。存档材料至少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签到记录、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民办学校校长)学校校长由理事会聘任,接受理事会领导,校长任期为4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三)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依法履行职责;
(四)具有10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
(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五条(校长职权)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校长职位暂时空缺时,毕业生毕(结)业证书的“校长签印”栏印章,可由暂时负责学校行政工作的学校领导名章代替签发,至任命新校长为止。
第三十六条(法定代表人)学校法定代表人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校长担任,依法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监督机构设置)学校设立监事会,应由5人组成,并推选1名监事长。监事会成员中包括学校党组织纪检负责人,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条件具备,可吸收社会贤达(社会公众代表)作为监事。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应当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的变更及换届由相关各方按本条规定推选产生。
学校理事会成员、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职权)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校的办学活动是否符合党的教育方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
(二)监督理事会和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当理事会和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三)检查学校财务。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或监事可以根据监督情况,向登记机关、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需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
第四十条(内设机构)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校长办公室、党政部门、财务部门、教务部门、二级院系教学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各机构根据相应职权与制度开展工作。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一条(质量保障体系)学校教学遵循教学规范,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建立教学工作体系和质量保障体系。教师严格按课程标准完成教学任务,学校依据课程标准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检查和评估教学活动。
(一)专业设置。
学校专业设置以服务大轨道交通产业链需求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坚定不移实施办专、办精、办出特色发展目标,完善专业动态调整机制,优化专业结构,重点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类、机电工程类、土木工程类、智能控制工程类、智能制造技术类、经管服务类等优势专业(群),成为行业知名品牌专业(群),带动电子与信息类、财经商贸类、体育类、农业类专业建设水平整体提升。
学校制定《专业设置及动态调整管理办法》,增设新专业要经过调研论证、提交申报材料、校学术委员会专业设置专委会审议、校务会审核、公示后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撤销或停招专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该专业须撤销或停止招生:
1.达不到专业办学条件规定标准的专业;
2.就业难、招生难、就业质量不高的专业;
3.与行业发展和地区经济协同发展产业布局不适应的专业;
4.对应产业是国家、区域淘汰或产能过剩的专业;
5.连续3年招生录取率少于80%的专业。
拟停招及拟撤销专业,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专业设置专委会审议,校务会审核、公示后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以及学术纠纷裁定处理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专业的教授(副教授)及其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经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公开遴选等方式产生,人数为19人。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根据需要,学校可聘请院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委员会下设师德师风专委会、专业设置专委会、教师发展专委会、对外合作专委会。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三)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
教学指导委员会全面负责规范教育教学工作、加强教育教学建设、促进教育教学科学管理、全面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对教育教学相关重要事项进行咨询、指导和审定,研究、论证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课程标准及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重要工作。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共17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1人,委员14人,委员中企业委员2名。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5个专委员会:专业群建设指导委员会;课程建设指导委员会;技能实训建设指导委员会;教材建设与审查委员会;质量标准、评估与改进委员会。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和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两级机构组成。二级学院教指分委在学校教指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学校教指委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同意后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和增加会议的次数。学校教指委下设各专委会和学院教指分委,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委员召集开会。
学校教指委及其下设各专委会和学院教指分委决议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事项经会议讨论后形成决议;重大事项经到会委员的2/3以上且不少于应到会委员数的一半同意为通过。
(四)设立教学督导组,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五)设立教材选用及建设委员会,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监督教材的建设、选用、审核、管理等工作程序合规。
(六)设立教学质量管理委员会,建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从生源质量保障、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质量保障、教材质量保障、教学条件质量保障、课堂教学质量保障、实践教学质量保障、考试质量保障、教学管理制度质量保障、就业与毕业生质量调查等9个方面开展教学质量保障。
(七)学校实施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人才培养模式,推行“1+X”证书制度,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劳动教育,并定期组织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
第四十二条(安全管理)
(一)学校根据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重视校园安全工作,确保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符合国家抗震设防、消防技术等相关标准。
(二)学校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管理员、卫生管理人员、消防管理人员,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学生和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针对不同时段、不同场景的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互救能力。
第六章 教职工和学生权益
第四十三条(教师聘任)
(一)聘任原则: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办学需要,确定用人计划,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全员岗位聘任制,自主、公开、择优招聘专兼职教职工。学校教职工由教师、教辅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要求应聘人员遵纪守法、德才兼备,且专业或特长要与所应聘的岗位一致或相近。教学人员应具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中规定的教师任职资格。
(二)聘任程序:学校对拟聘人员在背调审查通过后,发放录用通知,约定入职时间及相关事项。学校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适用)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聘任期一般为三年,聘任期满后,学校征求各教职工意愿、校长及其他管理干部意见,结合教学能力考核及年度考核情况进行续聘或解聘。
(三)教师薪酬福利:学校依法自主确定教职工薪酬、福利标准和绩效考核办法,依法为教职工缴纳“五险一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及学校实际,逐步提高教职工薪酬福利待遇。
(四)教师培训:为满足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需要,学校建立教职工培训培养制度,并给予经费倾斜,鼓励支持教职工积极参加进修、培训、参观和交流、企业实践等项活动,不断提升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为学校可持续发展奠定人才基础。
(五)教师发展:为鼓励教师持续性学习和发展,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学校制定职称评审和“双师”认定管理办法,并成立相关评审委员会,定期组织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双师”认定。
(六)教师考核与奖惩:学校制定教师考核与奖惩制度,并根据学校考核、奖惩制度,每年对教职工的师德师风、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业绩、取得的教育教学成果和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进行考核、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分。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事前调查、当面告知,若有异议,其有权通过校长接待室、校长邮箱进行陈述申辩。其各种考核结果,也作为聘任、晋升、解聘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学生的权利及义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学校财产;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视其情节、性质和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学生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学生的奖励和资助等。
第四十五条(健全申诉机制)
教职工申诉:
(一)学校设立“德阳城市轨道交通职业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校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副主任由分管人事、教学、科研、行政的副职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委员若干名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作为申诉处理的常设机构,负责具体执行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与事务。有涉及本人的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职工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1.对学校及所属各部门、单位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岗位聘任、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薪酬、奖金津贴、解聘辞退、违纪等方面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2.认为学校及所属各部门、单位未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求改正原处分(处理)决定的。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申诉事项。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决定受理申诉后的六十日内(寒暑假推迟),按照《德阳城市轨道交通职业学院教职工申诉暂行办法(试行)》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学生申诉:
(一)学校设立德阳城市轨道交通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是受理学生申述的专门机构,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校长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团委等部门、学校各二级学院(部)相关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学校法务代表、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成员不少于13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负责具体执行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与事务。有涉及本人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1.被取消入学资格的;
2.被退学处理的;
3.因违规、违纪而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申诉事项。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决定受理申诉后的六十日内(寒暑假推迟),按照《德阳城市轨道交通职业学院学生申诉暂行办法(试行)》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法人财产权)
学校对开办资金、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抽逃。
第四十七条(办学经费)学校经费来源包括:
(一)开办资金;
(二)举办者投入;
(三)政府资助;
(四)收取学费杂费;
(五)利息;
(六)捐赠;
(七)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取得的收入及孳息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保障教职工待遇和章程规定的事业发展,不得在举办者、捐赠人或者理事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收费管理)
学校按照国家、省教育厅相关规定依法收取相关费用。坚持公益属性、坚持成本依据、坚持信息公开原则。对学费、住宿费严格按照报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审核批准备案后标准执行。对服务性收费和其他代收费,严格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不得盈利”的原则执行。取得办学收入,依法全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保障教职工待遇。
第四十九条(会计核算)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
第五十条(财务管理)学校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编报财务报表。
第五十一条(资产登记)学校将开办资金、举办者投入、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
第五十二条(审计监督)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三条(学校分立合并)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举办者变更)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
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五十五条(名称、层次、类别变更)学校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法定代表人变更)学校法定代表人、执行机构负责人变更应到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学校终止)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学校理事会决定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八条(终止清算)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学校自行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时,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五十九条(师生安置)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六十条(剩余财产处置)对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
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主管单位主持转给其他宗旨相同或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学校继续办学。
第六十一条(注销登记)
学校完成清算工作后,向审批机关缴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至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注销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章程修改提出)
出现以下情况,学校可修改章程:
(一)学校党组织认为必要;
(二)学校理事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联名提议;
(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
(四)法律、行政法规进行重大调整,需要修改章程。
第六十三条(章程修改程序)
学校修改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
章程修改属于学校办学重大事项,应按经理事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决定。
第六十四条(章程修改备案或核准)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部门核准,自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机关备案。学校应主动将核准后的章程向社会公示。
第六十五条(章程的解释权)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理事会。
本章程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章程冲突。
